2018-10-21
文/北京律师宋玉成
【案件概要】
胡某、童某、孙某、李某等人是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某新村的居民,1980年由日本华侨投资在该地建有国有土地上的独栋别墅,后胡某等人的房屋被列入镇江市“7+1工程”,并进行征收。为在胡某等人别墅房屋旁进行镇江市的太古山路建设(檀山路北延),2016年12月2日镇江某公司向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2017年1月6日,镇江市环保局做出《关于对<太古山路道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并于同年2月14日对该批复进行了公示。
该公司获取环评批复后,即进行了项目施工建设,而胡某童某等人所投资的独栋别墅房屋即属于太古山路道路工程项目沿线应当搬迁的房屋。2017年9月27日,镇江市润州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向太古社区华侨新村居民发出撤离通知书,告知居民该区域因项目施工影响被认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要求居民迅速撤离危险区域。胡某等人心中十分委屈,皆认为镇江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做出的环评批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达成一致意见,邀请北京宋玉成律师为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帮助他们代理维权。
状告环保局胜诉的案例较为罕见,但经过据理力争,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苏1102行初25号判决,确认镇江市环境保护局做出的《关于对<太古山路道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违法,此案一审诉讼的代理获得了胜利。
【办案掠影】
宋玉成律师控诉“环评批复”两大违法之处,法院采纳其意见
宋玉成律师在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后,在代理时提出了该环评批复两大违法之处,其代理意见得到了一审法院的采纳与认可。
其一,胡某等人是太古山路道路工程项目沿线应当搬迁的居民,但截止开庭时其居住的房屋尚未拆迁,而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对此情况未作表述。但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都明确指出建设项目沿线宝盖山小区尚有部分房屋未拆迁,而且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明确提出“考虑本项目沿线宝盖山小区尚未全部拆迁,在未拆迁完毕前不允许开工建设”。
同时,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报材料事项第7项明确规定,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当提交地方政府关于拆迁的承诺文件。
镇江市环保局环评审批过程中,在报批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政府承诺拆迁文件,且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均提出有应当拆迁房屋未拆迁情况,不进行现场核查,就作出了环评批复,显然有违环评审批要求。
其二,胡某童某等人所在的太古山社区华侨新村既是声环境、大气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也是距离建设项目最近的目标之一。但从报批单位提供的公众参与材料看,对包括胡某童某等人在内,该新村数十名与环境影响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居民却没有一人被征求或听取意见,这既有违公众参与的公正性,也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镇江市润州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向太古山社区华侨新村居民发出撤离通知书,也充分说明该区域居民是建设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目标,镇江市环保局在环评审批中未尽到对公正参与情况客观性、全面性、公正性的审查义务,环保局的行为明显存在不当。
环保局败诉,法院判决结果为胡某童某等人带来新希望
虽然镇江环保局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中存在违反环评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太古山路道路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近一年环评批复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及必要,最终法院将其确认违法,并责令环保局对太古山路道路工程项目加强跟踪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问题严肃查处,必要时可责成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同时,督促建设方及地方政府加快解决胡某童某等人及环境敏感目标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此判决结果不单单是将违法行为简单定性,更是为保障原告利益直接判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得胡某童某等人喜出望外。
【律师说法】
公众参与既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对环境影响利害关系人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同时,还是环境影响审批的审查重点。2015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明确规定,征求公众意见,调查的人数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等因素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本案中,环保局在该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时,从始至终未对与环境影响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居民征求、听取意见,其做法之违法性不言而喻。我国现今有关环保法对于建设项目施工条件有着严苛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建设公司和环保局可能为了效率,违背法律规定,忽略广大公众利益,做出有损拆迁户利益的行为。此时,就需要大家擦亮双眼,坚定信念,勇于捍卫自己合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意见等权利,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