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1
文/北京宋玉成律师
【案件概要】
张某等43人,原本是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沫河口镇团结村的村民,2010年11月,五河县政府做出《五河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载明他们的集体农用地都纳入五河县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的被征收范围。2014年3月,经过安徽省政府批准并由安徽省民政厅发文,五河县沫河口镇划归蚌埠市淮上区管辖。
到了2014年下半年,因为43人即将面临房屋拆迁,43人遂共同联系北京宋玉成律师咨询指导相关事宜。在梳理清楚基本情况后,宋玉成律师为了检验相关拆迁信息,于2015年4月1日代理43人向淮上区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但淮上区政府直至最终被告上法庭时,仍未给予任何答复。
针对淮上区政府此消极履职情形,宋玉成律师果断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确认淮上区政府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在三日内对所申请公开事项予以回复。最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了宋玉成律师的诉讼请求,做出(2015)蚌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将其不予答复行为确认违法,并判令其及时答复,至此,宋玉成律师对此次拆迁案件的代理获得了开局胜利。
【办案掠影】
妄图混淆律师函?证据确凿,淮上区政府百口莫辩
庭审之上,淮上区政府拿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试图以此证明原告43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资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律规定。
宋玉成律师反击,申请书上各事项完整明确,申请书与律师函毫无关联。何况,律师函从千里之外的北京邮寄到淮上区政府,淮上区政府能够收到;而一份小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从邮寄地址到被告所在淮上区政府,只有15公里,被告竟然信口雌黄。最终,法院对淮上区政府的答辩不予采信。
不回复信息公开申请,律师击中其软肋
宋玉成律师坚持认为,43位原告在2015年4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了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邮政查询显示,被告早在2015年4月2日就已经收到了43位原告邮寄的书面申请,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这远远超出了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要求,即便按照30个工作日计算,被告也超出期限,属于严重违法。
【律师说法】
2008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第13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2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我们广大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宋玉成律师指出,征地拆迁当中的政府信息主要有:“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评估结果、听证意见等,这些都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了解和知道的内容。实践中,遇到地方政府不予公布或者拒绝公布相关政府文件,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补偿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我们首要的工作应当是了解相应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那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则是我们常用的一个“杀手锏”。
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大家都可以出于自身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在我们申请信息公开时,需要在申请书上载明完整的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及形式等要求。而对于我们的信息公开申请,对方无论如何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回应,像本案中申请书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的情况显而易见是违法的。